信息巨大,全国抄作业!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推瓶改管、燃气险、街道办责任…
刚刚,深圳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作为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经济特区,一出手自然非凡,相当多的内容都很有前瞻性,同时很多条款针对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给出了答案,值得全国来抄作业!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网格日常巡查;
(三)负责辖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四)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改造】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企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或者瓶装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
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安全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不符合燃气质量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隐患整改】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因用户原因导致停、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十七条【用户开户】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一)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
(二)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未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物业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护,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协助燃气企业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燃气设施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
原农村城市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报警装置安装使用】下列用户应当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非居民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第五十二条【安全保险】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燃气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购买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用户购买燃气意外险。
第六十条【房屋租赁双方责任】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责任:
(一)确保出租的建筑物及配套燃气设施、设备处于适租状态;
(二)将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
(四)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或者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
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对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出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办理燃气缴费手续。
第八十八条【违反建设及改造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者瓶装燃气企业对已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的区域未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隐患整改要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未依法整改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物业燃气管理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护,未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燃气设施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用户安全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至四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未履行安全使用责任,或者未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管等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报警装置安装使用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天然气行业观察